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探析:以风险防控为研究视角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注意义务,无法满足强人工智能犯罪的潜在治理需求。文章提出修正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拟制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综合考虑强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为的学习、理解和回应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对刑事责任的承受能力,依据实际情形针对性地判断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成为法定刑事责任主体,以实现刑法治理与科技发展的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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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 |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38; no. 4; pp. 8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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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s | , |
Format | Journal Article |
Language | Chinese |
Published |
合肥工业大学
15.08.2024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
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Get full text |
ISSN | 1008-3634 |
DOI | 10.3969/j.issn.1008-3634.2024.0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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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注意义务,无法满足强人工智能犯罪的潜在治理需求。文章提出修正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拟制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综合考虑强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为的学习、理解和回应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对刑事责任的承受能力,依据实际情形针对性地判断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成为法定刑事责任主体,以实现刑法治理与科技发展的并行不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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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3634 |
DOI: | 10.3969/j.issn.1008-3634.2024.04.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