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社的前世今生与土地制度创新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随着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而形成,农村合作社也产生于合作化运动而成为农民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都不明确,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由什么集体组织代表农民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上也不明确,导致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成员权模糊等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应该是“成员共有”,股份合作是最好的“合作、共有”制度,由此构建农地股份共有制。农民以土地所有权股份份额合作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定义一个特有名称——“土地股份共有合作社”,也是代表农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它不同于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社,是经典意义的合作社而不是异化的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治理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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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上海国土资源 Vol. 39; no. 3; pp. 1 - 9
Main Author 宗仁
Format Journal Article
LanguageChinese
Published 上海市地质学会 01.09.2018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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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095-1329
DOI10.3969/j.issn.2095-1329.2018.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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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随着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而形成,农村合作社也产生于合作化运动而成为农民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都不明确,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由什么集体组织代表农民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上也不明确,导致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成员权模糊等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应该是“成员共有”,股份合作是最好的“合作、共有”制度,由此构建农地股份共有制。农民以土地所有权股份份额合作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定义一个特有名称——“土地股份共有合作社”,也是代表农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它不同于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社,是经典意义的合作社而不是异化的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治理上实行企业法人登记、“一人一票”等。文章同时分析了土地股份共有合作社作为土地所有人可发挥的角色作用,具体表现在土地统一经营、土地发包、土地征收谈判、用好土地发展权、做好土地流转的中间组织和推动宅基地收回整理等方面。
ISSN:2095-1329
DOI:10.3969/j.issn.2095-1329.2018.0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