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住宅區分所有登記制度之研究

民法物權编於2009 年大幅修訂,確立民法區分所有權之型態,以完善所有權制度之體系。為保障區分所有之財產權,維護交易安全,以法律建立完善的區分所有登記制度實有必要。然則我國區分所有權登記僅有土地登記規則寥寥數條規定,不僅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且無明確判斷專有與共有部分之方式與登記方法,難以因應複雜多元之權利種類,造成建築範圍之權利客體認定時有爭議,危害交易安全甚鉅。我國民法物權與土地登記制度承襲德國相關法制,德國區分所有登記制度經過六十餘年之發展,已趨於成熟,值得借鏡。本文先說明德國區分所有登記之法律規範,如民法典、土地登記條例以及住宅所有權法,並探究住宅所有權架構下,特別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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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東吳法律學報 Vol. 27; no. 2; pp. 101 - 142
Main Authors 何彥陞(Yen-Sheng Ho), 陳明燦
Format Journal Article
LanguageChinese
Published 台灣 東吳大學法學院 01.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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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0259-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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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民法物權编於2009 年大幅修訂,確立民法區分所有權之型態,以完善所有權制度之體系。為保障區分所有之財產權,維護交易安全,以法律建立完善的區分所有登記制度實有必要。然則我國區分所有權登記僅有土地登記規則寥寥數條規定,不僅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且無明確判斷專有與共有部分之方式與登記方法,難以因應複雜多元之權利種類,造成建築範圍之權利客體認定時有爭議,危害交易安全甚鉅。我國民法物權與土地登記制度承襲德國相關法制,德國區分所有登記制度經過六十餘年之發展,已趨於成熟,值得借鏡。本文先說明德國區分所有登記之法律規範,如民法典、土地登記條例以及住宅所有權法,並探究住宅所有權架構下,特別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之判斷要件、登記能力與登記方法。此外,本文綜整德國土地登記判決實務,歸納出德國以「是否有獨立性」以及「是否為了住宅所有權人所有人以及社區空間之需要」,作為判斷特別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之基準,並以之確認登記能力之有無。在汽車停放空間部分,則以其是否有「繼續性界標」為判斷標準,擬制汽車停放空間之獨立性,而認定其具登記能力。由於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彼此之權利關係密切而錯綜複雜,德國住宅所有權登記制度於法有據、層次分明,並將登記能力之判斷與實質審查制度相互結合,值得我國參考。
ISSN:0259-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