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末期之合法選項與未竟之需

當前台灣社會逐漸步入高齡化,與長期照護及生命末期相關之倫理法律問題受到重視。過去安寧緩和醫療運動與相關立法之推進,使得我國在死亡與臨終品質國際調查報告中,有不錯的名次表現。然而有關安樂死與醫助死亡的立法訴求卻不曾間斷,引起相關立法單位與主管機關之關注。本文探討現行我國法律制度下,做為國民於面臨生命末期時可能選擇之各種選項、並進行分析,包括法律所許可之三種情境,包括:(一)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於生命末期時拒絕維生醫療;(二)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藉由「預立醫療決定」於五種法定醫療情境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水分;(三)具充分決定能力者選擇自主停止飲食(VSED)。以及法律上尚未許可之兩種情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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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台灣醫學 Vol. 29; no. 3; pp. 370 - 377
Main Authors 古騏綺(Chi-Chi Ku), 陳韻文(Yuen-Wen Chen), 蔡甫昌(Daniel Fu-Chang Tsai)
Format Journal Article
LanguageChinese
Published 台灣 臺灣醫學會 25.0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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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28-1916
DOI10.6320/FJM.202505_29(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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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當前台灣社會逐漸步入高齡化,與長期照護及生命末期相關之倫理法律問題受到重視。過去安寧緩和醫療運動與相關立法之推進,使得我國在死亡與臨終品質國際調查報告中,有不錯的名次表現。然而有關安樂死與醫助死亡的立法訴求卻不曾間斷,引起相關立法單位與主管機關之關注。本文探討現行我國法律制度下,做為國民於面臨生命末期時可能選擇之各種選項、並進行分析,包括法律所許可之三種情境,包括:(一)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於生命末期時拒絕維生醫療;(二)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藉由「預立醫療決定」於五種法定醫療情境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水分;(三)具充分決定能力者選擇自主停止飲食(VSED)。以及法律上尚未許可之兩種情境,包括:(一)安樂死與醫師協助死亡;(二)未被判定為末期之植物人於無意願表達,也未獲法院許可下,被終止維生醫療與人工營養。作者期望經過本文之分析,可提升醫療人員對於生命末期病人於合法選項下的照護觀念及品質,並推廣國人對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認知與利用。另一方也寄望我國醫界、學界、社會能審視「兩項未竟之需」,研議探討適合我國發展之醫療執業模式與醫學指引,並帶動相關立法以保障全民生命末期之健康福祉,及保護醫療人員執業之專業倫理與合法性。
ISSN:1028-1916
DOI:10.6320/FJM.202505_29(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