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形成路径的宪法学分析

瑞士和德国确立一般人格权的方式代表了一般人格权形成的两种典型路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是联邦最高法院直接依据基本法、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形成的。德国保护一般人格权的模式是"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我国"一般人格权"的形成路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宪法权利和自然权利,人格权应该通过法定主义的方式加以设立,但不适合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要素分解之后在民法中确立的具体人格权的性质是民事权利,但一般人格权的宪法权利性质不会因为规定于民法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仿效德国采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模式存在许多弊端,应当借鉴瑞士的做法,采取"具体人格权+保护人格权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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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59; no. 5; pp. 162 - 170
Main Author 刘志刚
Format Journal Article
LanguageChinese
Published 复旦大学 01.10.2017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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